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全圣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11329126290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西庄社区高顺铭都商城3幢5层502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8
2021-02-07
(2021)云0111民初932号
承揽合同纠纷
浙江固华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与重庆中通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安市监处罚﹝2023﹞119号
当事人使用的该部叉车于2017年3月31日在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设备代码为511001510067X20170128,产品编号020201V9219,使用登记证编号为厂11滇0016(17),车牌号为厂内云A09217,叉车的定期检验周期为每年进行1次,当事人办理该叉车使用登记后在使用过程中一直未进行定期检验。2023年5月2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6月11日前对上述叉车进行检验,但截止2023年6月12日,当事人仍未对叉车进行检验。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叉车并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安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