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银通货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兵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3000887683048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南阳市独山大道北段999号1号楼东单元6楼东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12
(2023)豫1328民初280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
靳**,南阳市银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唐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4-08
2018-03-28
(2018)豫13民终4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丁*、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16-05-04
2016-05-04
(2015)宛民初字第101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张**、吴*、南阳市银通货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4-10-20
2014-10-20
(2014)唐民一初字第13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高**、徐*、徐**与张**、南阳市银通货运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22303.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宛市监处罚〔2026〕1251号
经查核实,当事人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 理歇业的除外。”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8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2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3
2024-07-04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4
2023-07-10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