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法院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许金太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9008MA78UUK939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尔果斯市经济开发区兵团分区开元路1号创新创业科技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丝路众创空间3层44号(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5-09
(2023)粤01民初3906号
广州荣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云南德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瑞丽市中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元投资控股(云南)有限公司,赵**,瑞丽市卯盈置业有限公司,杜**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12-21
(2023)粤0191民初103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天津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3
2023-11-23
(2023)粤0191民初103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4
2023-10-23
(2023)粤0191民初103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天津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金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侨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2-26
(2024)豫03民终2489号
服务合同纠纷
洛阳古都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欧昊集团有限公司;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许金太;广州诚朗卫浴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可税稽罚﹝2025﹞5号
1、虚开发票昊景公司2021年至2023年对外开具且发票状态正常的发票3163份,金额302695856.09元,税额18161760.22元。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683份,金额64610032.22元,税额3876604.07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2480份,金额238085823.87元,税额14285156.15元。昊景对外开具的发票货物﹝服务﹞名称共有五种,分别为现代服务*推广费、其他咨询服务*服务费、其他咨询服务*咨询服务费、现代服务*市场推广费、现代服务*推广费用。检查过程中调取《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粤01民初3906号﹞,根据该判决书第3页“昊景﹝新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景公司﹞”、第24页“从以上合同订立过程以及合同履行中昊景公司的参与程度可见,虽然欧昊集团、昊景公司与荣欣公司不存在股权交叉的表面控制关系,但三个公司在本案借款合同关系中属于同意利益团体,且昊景公司的权利显然与出借人荣欣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权利具有一致性”、第26页“虽然荣欣公司与卯盈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但以第三人昊景公司与卯盈公司签署两份《融资服务协议》收取融资顾问服务费的方式变相约定和收取利息,即双方就案涉借款实际约定了利息,且执行利率标准为年利率22%”。昊景公司与瑞丽市卯盈置业有限公司交易虽签署的合同是融资服务协议,但实际属于贷款利息。调取《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豫0302民初1923号﹞,根据该判决书21页“本院认为,综合分析涉案《借款合同》及各服务合同的内容,出借人对出借款项不收取利息由借款人无偿使用,违背了融资、借款的基本属性;而与之对应的,在订立和履行服务合同中,按出借金额的固定比例和使用时间计取顾问费也有悖于中介服务的常规,因此应认定原告古都集团公司与利佰加中心、与第三人昊景信息公司签订的《古都集团融资顾问服务合同书》及补充合同、《顾问服务补充合同》及补充合同中约定按日万分之七和万分之八支付服务费,实质上均是135000000元借款利息。”两家法院对昊景公司通过出借人对出借款项不收取利息由借款人无偿使用,由昊景公司及其他公司与借款人签订《融资顾问合同》收取服务费的行为,均认定为变相收取利息的行为。对比昊景公司签订的其他合同,其对外提供服务的合同大致分为四类:第一类与上述两家法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元
国家税务总局可克达拉税务局稽查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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