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建忠 | 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2MABXKCEB8Y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蒲鞋市街道学院中路191号305室-3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6
(2025)浙0302民初15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胡**,浙江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1-09
(2025)浙0302民初159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华邦混凝土有限公司
胡**,浙江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3
2023-12-01
(2023)浙0303民初5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
浙江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1-26
2023-12-01
(2023)浙0303民初52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温州中淳高科桩业有限公司、浙江研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鹿综执罚决字〔2023〕第002236号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璞瑞新能源汽车轮毂电机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工地出现如下问题:现场施工道路积尘明显,车辆出场未冲洗,污染场外道路。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璞瑞新能源汽车轮毂电机系统智能制造基地工地出现如下问题:现场施工道路积尘明显,车辆出场未冲洗,污染场外道路。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施工工地未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内,需按照处罚决定书列明的缴款方式择一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10000.00元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4-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