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昌县弘川电动车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树花 | 注册资本: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60000MA5U11FC5Y | 所属地区:海南省 |
| 企业地址:海南省屯昌县昌盛二路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屯市监处罚【2024】108号
2024年12月4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以下简称专班)反映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存放在市场召回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S37XZ、TDS2185Z)与其认证档案不同。台铃科技(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铃厂家)称两款电动自行车是主动向经销商发起召回,其中屯昌弘川电动车有限公司召回电动自行车有2辆TDS37XZ和2辆TDS37XZ。当事人还称两款车辆不符合合格证状态是因为经销商对车辆进行了改装。博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线索移送函附带事实确认表和专班《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组织问题事实确认单》、台铃厂家检定报告、台铃厂家产品召回通知书。2024年12月5日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李育明、吴丽君到屯昌县弘川电动车有限公司现场进行核实检查并初步了解情况。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之规定,及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之规定。现已查明,当事人非法改装售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销售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已被台铃厂家召回,销售现场已无改装车辆;当事人销售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充电口、座桶、脚踏有改装事实;当事人销售的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有4辆;当事人于网上自行购买配件对4辆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当事人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三)非法改装、拆解电动机、充电器、蓄电池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零部件的、(四)加装遮阳伞、遮雨伞、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装置的”的规定,及第二款:“禁止销售和驾驶前款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1.罚款人民陆仟元整(¥6000)
6000.00元
屯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