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城关镇七里沟木材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卜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324MA4AG9L417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新洲镇新发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竹溪市监处罚〔2026〕102号
经核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规定,经报本局负责人批准于2025年12月15日立案调查。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15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溪市监限提〔2025〕423号),要求当事人3日内向本局提供涉案特种设备的购进、检验及登记等证明材料,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上述材料。当事人于2025年1月15日向本局提供了该叉车的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龙工叉车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产品合格证、叉车出厂检验报告、叉车主要受力构件材质证明书及叉车操作员说明、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岗位安全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购买叉车情况说明1份、微信转账记录截图3份,其他材料无法提供。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是2025年5月4日从襄阳市老河口购买的,购买价格35000元。当事人2025年10月份开始,安排工作人员段新权操作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该木材加工厂场内装卸木材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2025年12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提供涉案特种设备(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购进、检验及登记等证明材料,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无法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本局认定,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代码5110的特种设备,且未经检验合格便投入使用。综上,认定当事人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综合本案事实,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作出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整。
10000.00元
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