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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胡小龙电器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小龙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24MA4BCJHP4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城关镇吉美家国际商贸城25幢1-2层02号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漳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南漳县胡小龙电器店于2025年1月9日从枣阳市沫阳建材商行购进FD-LED-ST5-002嵌入式灯具120个,产品型号:FD-LED-ST5-002,额定功率:5W,生产商:上海市松江区港德路288号,购进价:7元/个,销售价:9元/个,在其经营场所销售。2025年9月8日,广东惠晟检验科技有限公司中山检测中心对上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时,上述产品库存有80个,2025年12月10日,执法人员送达不合格检测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上述产品库存有77个,合计销售了43个,获取销售利润86元。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2025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对库存的77个FD-LED-ST5-002嵌入式灯具进行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南漳市监强制【2025】34号)。因当事人是个人经营,没有建立进货台账及销售账目,故当事人的上述产品货值计算为1080元,违法所得计算为86元。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6日发出产品召回公告。...[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抽检不合格的FD-LED-ST5-002嵌入式灯具77个; 2.没收违法所得86元; 3.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2160元; 罚没款合计2246元。
216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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