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海川博纳广告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宝忠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MA06CG0G2E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名家装饰城A100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179号
你单位取得由天津市南开区启禄商务信息咨询中心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51067741 – 51067747(共7份),开票日期2020年12月19日,货物名称:*广告服务*广告服务费,合计金额65346.53元,合计税额653.47元,价税合计66000元。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通过已查证的相关证据,对于你单位取得的7份问题发票,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51067741–51067747(共7份)。能够认定你单位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双方未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仍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笔成本费用,且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相关费用,但不足以证明你单位具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你单位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检查组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津税二稽通[2025]1458号),通知你单位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你单位无法换取符合规定的发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之规定,上述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理法》相关条款依法处理处罚。你单位已于2025年7月29日,通过更正申报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缴纳上述发票所涉及企业所得税3300元,并补缴滞纳金2508元,你单位提供了税收完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你单位偷税税款50%罚款,共计165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该企业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该单位偷税税款50%罚款,共计1650元。
165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