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腾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束永砖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5MA3AE3D25Y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拓展大道279号C栋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6
(2023)皖0122民初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合肥宏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腾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东莞市腾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肥东县人民法院
2
2023-03-06
(2023)皖0122民初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肥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监处罚〔2025〕16号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江西腾明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厂内叉车(设备代码:511010278202107560)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当事人、搜集证据等手段认定涉案叉车检验报告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25年8月1日过期后仍未检验,且当事人于2025年8月5日与8月9日存在使用该涉案叉车行为。我局于2025年8月19日下达指令书后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该叉车,并当日提交检验申请。2025年8月27日当事人完成对涉案叉车的检验并提交合格有效期内检验报告,对违法行为整改到位。
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及《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七编第十五条裁量基准(一)“台数在3台以下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十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裁量处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对当事人处以三万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30000.00元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