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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砚姿面包工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火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C85C25D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彭思镇彭思新街5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5〕26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从本县漕河镇一商店以96元/瓶的价格购进“美の一族”草莓色香油1瓶(复配着色剂,生产商广州赛辰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石壁分公司,净含量650ml,生产日期2023/01/03,保质期24个月),因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重剩余0.69千克;以96元/瓶的价格购进“馬利美膳”香芋色香油1瓶(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生产者名称益海嘉里英联马利食品(东莞)有限公司,净含量650毫升,生产日期20230523,保质期18个月),因已拆封使用经现场称重剩余0.23千克。上述两种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生日蛋糕。因你未建立销售台账,上述食品添加剂在超过保质期后使用情况无法查明,故你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不超过192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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