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湾镇宋文礼副食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宋文礼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6EX3AM2J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张家湾镇街上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133号
当事人经营的家家有牌香辣牛肉面,生产日期2023年6月17日,保质期六个月;林芬贵州特产土豆片3袋,生产日期2023年5月3日,保质期6个月,芝士膜片(膨化食品)5袋,生产日期2023年6月23日,保质期6个月,上述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家家有牌香辣牛肉面是从“清镇市广东食品商行”购进的,进了5件(12桶/件),进价是25元/件(2.08元/桶),零售价是3.5元/桶;芝士膜片(膨化食品)是从“贵州大成永鑫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进了1件(360袋/件),进价105元/件(0.29元/袋),零售价是0.5元/袋;林芬贵州特产土豆片是从“清镇市锐豪食品经营部”购进的,进了1件(100袋/件),进价120元/件(1.2元/袋),零售价2元/袋。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食品的销售记录,不能查清违法所得。上述被我局查获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合计29.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由当事人经营者宋文礼向我局提供的《营业执照》《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2.由宋文礼向我局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人身份真实的事实;
3.2024年1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提取单》3份,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查获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4.《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4]98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2024]98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食品被我局查获并被我局依法扣押的事实。
5.《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纳市监延强[2024]98号)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扣押的超过保质期食品作出延期扣押的事实。
6.《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自己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以及经营的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7.5元和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事实。
7.由当事人宋文礼提供的清镇市广东食品商行、贵州大成永鑫食品有限公司、清镇市锐豪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进货单据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来源合法的事实。
以上证据1-7分别由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盖章,经营者宋文礼签字按手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以上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4-0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3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