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达拉特旗洋美臣化妆品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娟注册资本:40.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150621MADXYWQQ1D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时代商住小区西A5号楼13号底商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达拉特旗市监处罚〔2025〕127号
我局于2025年6月27日对该单位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询问和提供的证据显示,达拉特旗洋美臣化妆品店售卖给投诉人的“眼线笔”“洗面奶”分别是从深圳市诗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伊金霍洛旗欧朵香精香料商行购进,购进时外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未标明产品名称、净含量、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使用期限等信息,购进时向供货者索取供货者资质证明、票据,也进行进货验收并记录,通过当事人提供购进票据和询问当事人得知,“洗面奶”的购进价格是168元/瓶,销售价格238元/瓶,“眼线笔”的购进价格是55元/支,销售价格是64元/支。因销售的洗面奶和眼线笔没有证据证明是否有标签,只能以当事人的口述为准,该起案件违法所得为302元。在规定的时间内,该单位经营者向我局提供了上述两种化妆品的供货者资质证明、购进票据、检验报告、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化妆品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二)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四)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五)全成分;(六)净含量;(七)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标注的其他内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元
达拉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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