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鸿门燕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永照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606MAA4KDBW5U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新华路A193号之二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佛顺乐市监行罚罚字〔2025〕252号
当事人未按照许可范围经营自泡冬虫夏草酒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生产经营。许可证明文件应当悬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添加了冬虫夏草的涉案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采购食用农产品时未查验供货者食品经营资质和相关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已构成未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警告;1.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贰佰圆整(¥2200.00)。
3000.00元
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人民政府
2026-04-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