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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秀珍注册资本:556.363675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2011807585262XD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3号1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5-22
(2023)闽0625民初781号
加工合同纠纷
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绿优品(福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漳州市长泰区人民法院
2
2021-08-27
(2021)苏0118民初18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路**,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路**,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御匾国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3
2021-08-26
(2021)苏0118民初18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路**,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路**,南京御匾国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4
2021-06-02
(2021)苏0118民初1854号
借款合同纠纷
高淳县工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御匾国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路**,路**,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6-12
2016-08-24
(2016)苏0115执2715号
企业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7-05-17
2016-07-21
(2015)江宁执字第4910号
企业借贷纠纷
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1-20
2016-01-20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762号
合同纠纷
原告邦信公司与被告大洋公司、创岳公司、申特公司、路**、赵**、史**、李**、于*、张*、御匾公司、凯大公司、诚德公司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40008.94元
民事案件
4
2015-10-19
2015-10-19
(2015)江宁开商初字第362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南京邦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申特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创岳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大洋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路**、赵**、史**、李**、于*、张*、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凯大大洋空调有限公司、甘肃诚德特钢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1176688.2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高市监处罚﹝2024﹞293号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760元;行政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27
2
宁高市监处罚〔2024〕00059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两个批次的上述膳清食膳食代餐粉共计1304盒(12袋/盒)。其中:1.生产批号为20230501、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9日”批次的膳清食膳食代餐粉生产了13053袋(15克/袋),除去损耗后入库1087盒,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膳清食膳食代餐粉时共投入肌醇2.7千克;2.生产批号为20230601、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批次的产品生产了2606袋(15克/袋),除去损耗后入库217盒,当事人在生产该批次膳清食膳食代餐粉时共投入肌醇0.5千克。上述膳清食膳食代餐粉侧面标称“产品名称:膳清食膳食代餐粉,产品类别:其他型固体饮料(活菌),配料:乳清蛋白粉、深海鳕鱼肽、胶原蛋白肽、···肌醇···,净含量:180g(15克×12条/盒),保质期:18个月,贮存条件:避光密封置干燥处,产品标准号:G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2012500017,生产单位:南京御匾国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3号”。 当事人生产膳清食膳食代餐粉使用的肌醇是2023年3月29日从山东丰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购进了3.2千克,金额是650元。当事人购进上述肌醇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但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及上述肌醇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出厂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生产上述膳清食膳食代餐粉后,两个批次各留样5盒。2023年7月4日,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检使用了生产批号为20230601、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19日”的膳清食膳食代餐粉12盒,抽检买样单价20元/盒,抽检买样金额240元。2023年5月9日至2023年7月6日期间,销售给南京御匾国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682盒,销售单价12元/盒,并免费赠送600盒用于开拓市场,销售总价8184元,平均售价为6.38元/盒。 案发后,当事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南京御匾国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送了召回公告,截至2024年1月24日共召回1014盒。2024年1月24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召回的1014盒膳清食膳食代餐粉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肌醇”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共计15384元,违法所得1709.84元。
罚款金额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709.84元;行政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2000.00元
南京市高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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