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旭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1MA77B5BE45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阿牙小区五组团3#-3-504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1
(2025)新2201民初1554号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博锐斯泰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新疆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4-12-16
(2024)新2223民初860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新疆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3
2023-11-14
(2023)新2223民初6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新疆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伊吾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08
2023-11-21
(2023)新2223民初679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伊吾县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新疆万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税稽罚〔2026〕68号
2018年7月9日你公司取得哈密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劳务)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95238.10元,税额4761.90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之规定,属于应当知道并受让了非法取得的顺兴劳务开具的1份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情况说明,记账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复印件,相关人员银行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取得顺兴劳务开具的1份不合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违法事实。
其他非主观故意违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哈密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6-09-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