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麻城市欢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喻辉注册资本:6.0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81MADKQRFK3L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中馆驿镇果园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麻城市监处罚〔2026〕72号
现查明当事人自2024年11月份开始在未经许可取得《餐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投资不到一万元,在麻城市中馆驿镇果园村王家塆路边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涉案一盒超过保质期的“鱼籽鱼泡 ”系2025年1月份在麻城市龙豪大市场购进食材时商户作为菜品推广赠送给当事人,由于当事人厨师不会做该菜品一直放置在经营场所冰柜,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已经超过保质期。由于当事人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中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无法确定上述食材的具体金额,所以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执法人员现场现场监督当事人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销毁。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在依法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当事人在2026年4月7日依法取得许可,已经办理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改正了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无证据造成危害后果并在责令改正期间已经取得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行为不予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考《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 10%以上、下限值(不含下限值)以下范围内确定;”的规定,结合相同时期、相同类型、相同性质的行政处罚案件,为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麻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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