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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初懿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85930565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3308-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吉0193民初14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吉0581民初2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怡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吉0581民初2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7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1
(2024)吉0193民初7896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2
(2022)粤0112民初126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1
(2024)吉0193民初1999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卡利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8
2023-04-27
(2021)粤0112民初4394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3-03-14
(2021)粤0112民初424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1)粤0112民初341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1-06
(2025)吉0193执353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11-06
(2025)吉0193执3549号
票据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文书、拍卖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9
2022-06-29
(2022)吉07民终63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昝**、松原市星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30
2020-11-11
(2020)吉07民终1714号
健康权纠纷
昝**与松原市星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01
2019-05-20
(2019)吉0183民初716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德惠市人民医院电梯保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8
2017-12-20
(2017)吉06民终9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12-20
(2017)吉06民终9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29492.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3-07
2016-12-29
(2016)吉0193执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2-10
2015-12-10
(2015)朝民初字第4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汽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在2025年4月下半月对电梯(14-2)维护保养时,在底坑未清洁的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做清洁/正常标记。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天一家源1953电梯维护标准保养合同(半包)》,服务期限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190.80元,每月两次,每次维保费用是95.40元。当事人2025年4月下半月维保时,未对电梯(14-2)底坑进行清洁,并填写维保记录,共计1次,故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违法所得95.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2.罚款1000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0095.4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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