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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7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初懿鹏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1785930565C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3308-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2025)吉0193民初1400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2
2025-03-27
(2025)吉0581民初23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怡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3
2025-03-27
(2025)吉0581民初2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4
2025-03-27
服务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梅河口市安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5
2024-11-21
(2024)吉0193民初7896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卓展时代广场百货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6
2024-07-22
(2022)粤0112民初1260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7
2024-07-11
(2024)吉0193民初1999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长春卡利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8
2023-04-27
(2021)粤0112民初4394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中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9
2023-03-14
(2021)粤0112民初424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10
2023-03-14
(2021)粤0112民初34177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松原市恒大禹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7-29
2022-06-29
(2022)吉07民终633号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昝**、松原市星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30
2020-11-11
(2020)吉07民终1714号
健康权纠纷
昝**与松原市星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7-01
2019-05-20
(2019)吉0183民初716号
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德惠市人民医院电梯保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12-28
2017-12-20
(2017)吉06民终946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17-12-28
2017-12-20
(2017)吉06民终9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白山市合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929492.00元
民事案件
6
2017-03-07
2016-12-29
(2016)吉0193执6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15-12-10
2015-12-10
(2015)朝民初字第4051号
承揽合同纠纷
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吉林省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装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6〕6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维保人员张宇、金光祖于2026年01月15日对电梯维护保养时,恒大花溪谷小区2栋1单元客梯、2栋2单元货梯、2栋2单元客梯、共计3部电梯未对轿厢内照明、风扇、检修开关、停止装置、报警装置、轿厢平层准确度、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层门地勘等项目维护保养。截止2026年03月17日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未取得维护保养费,未取得违法所得。该公司属初次违法,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接到举报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物业费每平米2.5元,超出政府指导价。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13日进行了现场核查,已另案处理。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01月19日对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物业服务项目电梯维护保养,由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委托人唐凯峰协同进行现场检查,物业监控录像可保留十五天监控录像回放,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负责维护保养的二十八部电梯其中有监控设施的6部,执法人员现场通过观看这6部电梯维护保养录像回放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两名维保工张宇、金光祖2026年01月15日09时20分至09时21分对2栋1单元客梯、11时01分至11时03分对2栋2单元客梯、11时51分至11时53分对2栋2单元货梯,三部电梯未对轿厢内照明、风扇、检修开关、停止装置、报警装置、轿厢内平层准确度、层站召唤、层楼显示、层门地勘等维保项目进行维保。 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公市监罚告﹝2026﹞6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对本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处理意见及依据:综上所述奥的斯电梯(中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八条的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序号166。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处罚款 19,500.00元
19500.00元
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2
2
长市监汽处罚〔2025〕17号
当事人在2025年4月下半月对电梯(14-2)维护保养时,在底坑未清洁的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做清洁/正常标记。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天一家源1953电梯维护标准保养合同(半包)》,服务期限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190.80元,每月两次,每次维保费用是95.40元。当事人2025年4月下半月维保时,未对电梯(14-2)底坑进行清洁,并填写维保记录,共计1次,故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违法所得95.40元。
当事人在2025年4月下半月对电梯(14-2)维护保养时,在底坑未清洁的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做清洁/正常标记。依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第七条第一款“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保,应当进行记录”及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中“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与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签订《天一家源1953电梯维护标准保养合同(半包)》,服务期限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每部电梯每月维保费用是190.80元,每月两次,每次维保费用是95.40元。当事人2025年4月下半月维保时,未对电梯(14-2)底坑进行清洁,并填写维保记录,共计1次,故经办案机构认定,本案违法所得95.40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的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办案机构拟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5.40元;2.罚款1000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0095.40元。
1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