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官渡区刘福泽猪肉经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福泽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11MA6N6EX18L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后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B1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官处罚〔2025〕346号
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06月开始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渡街道办事处后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二居民小组B10号从事猪肉的销售,检查发现的电子秤是当事人于2025年3月份购买的,主要用于猪肉销售的称重及贸易结算,该电子秤品牌:正新;最大称量30Kg;最小称量:200g;分度值:10g;由上海正新电子有限公司经销,自出厂后一直未进行过检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规定,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当事人在经营中使用了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承办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0元上缴国库。
200.00元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