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海龙 | 注册资本:5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23MA1A3U3U04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依兰县公安局家属楼第三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依兰市监处罚〔2025〕2号
经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营业室入门右手边收银台、柜台及菜品展示台均未见到待售商品的价格标签。当事人叙述称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2019年开始营业就对商品进行明码标价。但是时间久了原来的价签和展示板的字迹有些模糊不清。正逢十一假期当事人将旧的价格标签摘下去,想要换新的价签,但还没来得及换呢。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0月14日进行现场复查。复查现场时,所有商品已经明码标价,展示板已经更新悬挂于墙。当事人未提供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认定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成立。
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
2024-12-11
2
依兰市监处罚〔2025〕3号
经查,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现场发现正在售卖11个大盘和13个小盘等冷食类食品,检查后厨发现待加工的食品原料、工具:土豆丝1盘,茄子1盘,菜墩1个,菜刀1把,筷子1双,凉拌菜使用的盆1个。现场当事人高海龙叙述“土豆丝是有拌冷食用的,也做热食用,茄子是做热食的,菜墩和菜刀、盆就是用拌冷食用的,筷子用来拌冷食用的。”,并且承认没有办理下来冷食类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为夫妻店不能提供完整有效的购、销票据和账目,当事人高海龙提供了销售记录,由于时间长,还是简笔字,一个字概括,长时间无法区分记录冷食和热食的菜品,但当事人高海龙主动提供了美团平台上销售凉拌菜的订单4份,可以证明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销售冷食类食品。同时,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名从业人员司艳晶、程凤未办理每年健康体检证明,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当场行政处罚警告,要求两名从业人员司艳晶、程凤立即办理每年健康体检证明,取得每年健康体检证明方可上岗。通过询问调查得知:当事人高海龙叙述:“小盘就是每盘2元。”,“菜墩花了50元,菜刀15元,盆8元,筷子2元。”。以及当事人高海龙主动提供的美团外卖单4份和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美团平台中销售的冷食菜品,可以计算出,冷食类食品13个小盘,每盘2元。菜墩花了50元。菜刀15元,盆8元,筷子2元。美团中辣白菜1份1元,酱黄瓜1 份1元,大葱泡菜3份3元,猪耳朵1份14元,海带丝8元月售2份,炝拌黄豆芽8元月售2份,银耳拌木耳10月售3份,小毛葱拌干豆付8元月售4份,芹菜花生米10元月售5份,果仁菠菜10元月售4份,耳丝拌黄瓜18元月售3份,土豆丝8元月售22份,南酱茄子16月售4份,干煸豆角16月售15份,皮蛋豆腐10元月售8份。故,其货值金额为918元,违法所得为:817元,均未超过一万元。认定依兰县鼎元小粥仙快餐涉嫌未取得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许可从事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成立。
给予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817元。2、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原料、工具:土豆丝1盘,茄子1盘,菜墩1个,菜刀1把,筷子1双,凉拌菜使用的盆1个。3、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817元。
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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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