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欣举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526MA0NAFLC5H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工业园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12
2020-04-16
(2020)鲁0812民初7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海钰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应急罚2026工贸001号
现场检查发现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王长江使用非法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10000.00元
扎鲁特旗应急管理局
2026-01-04
2
扎市监处罚﹝2024﹞SC-6号
2024年8月5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人匿名举报信,举报内容如下: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食用动物油原材料为屠宰场拉回的肠油,肠油内大量羊粪未经处理直接投入生产,运送肠油也未用冷藏车,将生产软骨素剩下腐败坏油掺进食用油销售问题。2024年8月6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缓化间未使用,成品库北侧空地上露天存放2堆原料油,地上可见血水和苍蝇。2024年8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扎市监责改[2024]SC-0806号),责令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扎市监当罚[2024]SC-0806号),对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9月10日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再次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动物油脂缓化间西侧露天存放4吨(长6米*宽3米*高2米)原料(羊副产品);在该公司成品油库南侧车间存放15吨原料(羊副产品),在同一车间西侧存放燃料煤渣;在该公司质量管理手册成品原料的存储防护管理制度(编码:QQ-2023-18)中规定:来货原料放入冷库,冷库温度小于零下十八摄氏度。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对内蒙古清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受权人单向宇进行询问调查。经询问调查,在该公司动物油脂缓化间西侧露天存放的4吨(长6米*宽3米*高2米)原料(羊副产品)和在该公司成品油库南侧车间存放的15吨原料(羊副产品)都是从科右前期华园肉类有限公司购进的,到货时间为2024年9月9日上午九点,截止2024年9月10日执法人员发现这批原料已露天贮存长达25小时。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贮存食品原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责令停产停业3天,2.罚款40000元。
40000.00元
通辽市扎鲁特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