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庆荣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676565677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春漫社区果香苑4幢8层802室(一照多址企业)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8-31
(2020)云0111民初3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马**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21
2020-09-01
(2020)云0111民初31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11
2015-08-10
(2015)昆知民重字第1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9-04-22
2014-04-24
(2013)昆知民初字第426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广东科顺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与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80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4-22
2018-12-06
(2018)云01行终174号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云南秦顺商贸有限公司、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5
2019-04-09
2018-04-13
(2017)云0112行初137号
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
云南秦顺商贸有限公司与昆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行政案件
6
2016-07-28
2016-07-28
(2016)粤06民终2923号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海燕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云南海燕建设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税三稽罚﹝2023﹞11号
(一)你公司取得遂宁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金额1,063,181.40元,税额138,213.60元,价税合计1,201,395.00元,货物名称:*沥青*道路石油沥青,发票代码为5100194130,发票号码:49397785至49397795,公司已于取得当月对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认证,抵扣了进项税额138,213.60元,并于当月结转了生产成本1,063,181.40元,这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由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发出《国家税务总局遂宁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遂税稽协〔2023〕1号)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定性为虚开发票。 经检查,你公司没有向遂宁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购买过相关发票所载的货物沥青,且与遂宁正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存在明显资金回流,并支付了手续费,你公司存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多列成本,少缴税款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你公司不得抵扣进项税额138,213.60元,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补缴增值税138,213.6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少缴
对你公司处2021年少缴税款249,945.21元50%的罚款124,972.61元。
124972.61元
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3-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