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甸县鲜品汇果蔬生鲜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凤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623MA1BJA4B5E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县西南街天星温泉步行街10号楼4-6-9-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林甸市监处罚[2023]37号
经查:林甸县鲜品汇果蔬生鲜超市(李凤影)于2023年05月10日从林甸县树和蔬菜商店购进的,姜1件16斤每斤进货价格 8.75元 购货款140.00元,销售价格每斤10.98元,货值金额175.68元。2023年05月30日大庆市绿色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DQJ23050296号林甸县鲜品汇果蔬生鲜超市销售的姜含有噻虫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2023年06月06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行政执法人员对林甸县鲜品汇果蔬生鲜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到2023年06月06日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时,该超市销售16斤姜已全部售出,该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标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行为。属于农药残留超标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食品资质情况 ;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4 .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姜的情况;
5.供货方证明和进货票据各一份;
6. 现场相片一份,证明经营场所情况;
7.大庆市绿色农产品检测中心出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的姜不合格情况。
没收违法所得#
175.00元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3-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大庆市林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