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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汇陇服装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华章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1MAD8HY5B53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中山路建国路交叉口姚氏广场营业房第四层1区C3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南市监处罚﹝2025﹞136号
主要违法事实:在2025年嘉兴市南湖区羊绒针织衫等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中当事人销售的羊绒针织衫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另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羊绒针织衫非标称生产者“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所生产。<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羊绒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非标称生产者生产的羊绒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2179.95币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玖元玖角伍分);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羊绒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之规定;当事人销售非标称生产者生产的羊绒针织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2179.95币元(大写贰仟壹佰柒拾玖元玖角伍分);2..罚款人民币11000元(大写壹万壹仟元整)。
11000.00元
嘉兴市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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