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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茅区年轮小吃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马金花注册资本:4万
统一信用代码:92530802MAEFCLAD9L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思茅街道过街楼社区边城东路27号第81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普思处罚〔2026〕40号
1、2026年3月31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思茅区思茅街道过街楼社区边城东路27号第81号门面的“思茅区年轮小吃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在该小吃店操作间烹饪区靠墙右边的储物柜内发现2瓶已开封使用超过保质期调味品(1瓶东古老抽王、1瓶东古生抽王。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2、2026年4月9日,思茅区年轮小吃店经营者马金花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对调味品超过保质期的行为予以确认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31日办理营业执照。2025年4月8日取得《云南省食品摊贩备案卡》从事餐饮服务。2026年3月31日,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思茅区年轮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小吃店操作间烹饪区靠墙右边的储物柜内发现2瓶已开封超过保质期调味品分别是:1、东古老抽王1瓶,生产日期:2023年8月19日,保质期18个月;2.东古生抽王1瓶,生产日期:2023年12月11日,保质期18个月。经查超过保质期的两瓶调味品是2024年4月9日当事人从五一市场杂货店购进的。主要用于餐饮店的食品加工,由于购买时间长,所以无法提供进货单据。经营者称这两瓶过期调味品存放在操作间的储物柜内没有用于食品加工。餐饮店食品加工的调味瓶都是用操作台摆放的调味品。现场发现的2瓶过期调味品由于只剩半瓶,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店负责任人马金花现场把剩余的过期调味品现场进行了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3页,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发现超过保质期的调味品及当事人正常开展经营活动; 2、《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及当事人对违法的事实予以确认;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质; 4、现场照片1份4页,我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餐饮店发现超过保质期调味品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较小,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涉案过期调味品货值金额低,暂未发现因过期调料引发的食品安全投诉。没有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做如下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 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行政处罚:一、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思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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