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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县渔公鱼婆餐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付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2MA4CBNQ972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6-17号门面(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公市监处罚〔2024〕192号
2024年5月9日,按照《公安县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有关要求,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马嘶桥路56-17号门面的经营场所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测。2024年6月13日,本机关收到公安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干辣椒”的《检验报告》(N0:XBJ24421022492130381)1份,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干辣椒节”的《检验报告》(N0:XBJ24421022492130382)1份,其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上述2份《检验报告》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签收并无异议。同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无抽检所涉批次的“干辣椒”和“干辣椒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同日,经本机关批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据当事人述称,2024年5月9日,当事人从公安县斗湖堤镇楚丰市场种子区C1-111-112号的“谭老大调料批发部”以18元/斤的价格购进“干辣椒”(印梗椒)4.2斤 ,20元/斤的价格购进“干辣椒节”(印节)5斤,总计购货金额175元。尔后当事人将上述“干辣椒”“干辣椒节”放在经营场所中作为食品原料加工菜肴。截止本案调查之日,当事人已经在加工菜肴中将上述“干辣椒”(抽样用样品1.5kg)0.6kg及“干辣椒节”(抽样用样品1.5kg)1kg使用完毕。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干辣椒”、“干辣椒节”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应为不得检出。而经检测,当事人购进并使用的“干辣椒”“干辣椒节”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指标分别为0.0185g/kg、0.0187g/kg,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不合格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系从事餐饮服务的市场主体,成立于2023年5月22日,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干辣椒”和“干辣椒节”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向供货商索要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因当事人系将上述“干辣椒”和“干辣椒节”用作食品原料加工菜肴,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采购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之行为。由于上述不合格的“干辣椒”和“干辣椒节”系当事人用作食品原料加工成食品后再销售,无法确定其在每种食品中使用的数量,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5000元,上缴国库。
15000.00元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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