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郭县套浩太乡晨光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721MA14B8BH3K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套浩太乡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前市监处罚〔2024〕1002005号
前郭县套浩太乡晨光超市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处理决定: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没收超过保质期尚未销售的食品;4、处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人民币500.00元;共计罚没款:503.00元。
主要事实:前郭县套浩太乡晨光超市经营的卫龙大面筋辣条,生产企业: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1袋,3.00元/袋,生产日期:2023年8月10日,保质期:120天,超过保质期限,投诉人购买后投诉,2024年1月5日立案调查,企业负责人承认举报人购买的食品过期,有供货企业资质、进货票据,进货台账,过期后销售1袋,所得3.00元。
理由:前郭县套浩太乡晨光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一款十项;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应处五万元罚款。
经重大案件案审会集体讨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的通知,总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文件吉市监注字[2021]33号《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十条措施》第十条 减轻处罚。
50500.00元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