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雅迪电动车旗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小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04MA29EDLF7H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路546号6-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绍虞市监处罚〔2024〕130号
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型号:TDR2913Z,商标:雅迪,标称生产企业:雅迪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我局组织的电动自行车执法抽检中,经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检测,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整车质量”、“尺寸限值”。当事人于2024年1月11日签收检验检测报告[(2023)JDAB00430]并对抽检结果无异议在且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的申请。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6日从上绍兴市越城区嘉雅电瓶车商行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共6辆,销售价为2388元/辆。上述涉案电动自行车于2023年12月6日被我局执法抽检,抽样基数为6辆,合计货值金额14328元。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将余下的5辆退货给上级经销商,未在我局抽样后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资料,并及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1辆;2.罚款人民币17100元,上缴国库。
17100.00元
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2
虞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756号
2023年4月6日9时25分在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路546号6-8号实施擅自店外经营的行为,经营面积为2平方米,经营物品为电动车。本机关于2023年4月6日发出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经责令现已改正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绍兴市上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