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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兰州注册资本:5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10124743612737P所属地区:四川省
企业地址: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泰山大道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31
(2024)粤0114民诉前调26975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迟**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聚鑫邦得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
2022-11-15
(2022)浙0802民初52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中吊装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3
2022-10-13
(2022)浙0802民初5261号
承揽合同纠纷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连云港金中吊装有限公司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4
2021-02-01
(2021)川0112民初591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5
2019-01-22
(2019)川01民终209号
劳动争议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白**,赵**,康*,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6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迟**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诚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23
2021-01-29
(2021)川0112民初591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地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9-05-24
2019-02-13
(2019)川01民终209号
劳动争议
成都盛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12-10
2018-07-26
(2018)川0124民初2864号
劳动争议
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与白**、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4-11-18
2014-11-18
(2014)成少民终字第1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荣祖与李小龙、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4-11-18
2014-11-18
(2014)成少民终字第1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荣祖与李小龙、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07-11
2014-07-11
(2014)成郫民初字第13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李**、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310000.00元
民事案件
7
2012-10-25
2012-10-25
(2012)龙泉民初字第2286号
劳动争议
成都枫庭园林有限公司与刘**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蓬江城管机一罚罚字﹝2023﹞40号
2023 年 08 月 18 日,我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水泥泵车作业时折断了一棵位于蓬江区华盛路滨江侨院项目工地门前绿化带内的树木(树木品种:大叶紫薇,地径 12.8cm),检查前施工方已将折断的树干清运走,剩余树桩高约 40cm 留在地面。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10-25
2
蓬江城管机二罚决字﹝2023﹞116号
2023年7月17日我局收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关于移交滨江侨院项目工地涉嫌夜间超时施工违法线索的函》(蓬环函〔2023〕64号),反映棠下镇滨江侨院项目工地违规夜间施工,产生噪音扰民的问题。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蓬江分局反馈,对该工地投诉有两起,时间为2023年6月5日和7月9日。现查明,该工地施工方为成都枫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8月7日晚22时20分许对该处工地进行夜间巡查,发现该工地现场有一辆水泥罐车、一台塔吊正在进行施工作业,现场未能提供夜间超时施工许可。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0元
江门市蓬江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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