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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县源缘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学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PDP5366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元江县因远镇南北路敬老院旁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035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14日,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2、2025年5月15日,取得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 3、2025年5月15日,取得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4、2025年5月20日取得证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该证据证明证人的身份事实; 5、2025年5月20日取得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该证据证明监护人的身份事实; 6、2025年5月20日取得证人询问笔录2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7、2025年5月14日,取得现场检查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5张,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8、2025年5月8日,取得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份,该证据证明未成年人购买酒付款的事实; 9、2025年5月15日,取得微信支付帐单明细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收款的事实; 10、2025年5月12日,由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取得调查材料1份,该证据证明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事实。 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行为,有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支付帐单明细,照片、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元江县公安局因远派出所调查材料等证据所证明。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过程、情节、事实,足以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事实。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整(10.00元); 2、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5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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