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县凯儿得乐母婴用品专卖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侯跃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50821MA0Q1P8214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隆华超市南门路北东100米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五原县市监处罚〔2025〕118号
调查查明,当事人是销售食品的第一责任人,在销售食品时,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人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将所销售的食品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义务,事实是当事人在经营中并未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有现场检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责令改正通知书》、《当场处罚决定书》以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五市监隆三所处字〔2024〕029号
侯跃锋未明码标价销售商品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5
3
五市监隆三所处字〔2023〕088号
侯跃峰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案
罚款0.15万元
1500.00元
五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