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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武昌区高辉副食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辉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6MA4E3A8NXW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汇文新都一期B区6栋1层17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1-15
(2023)鄂0106民初12770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吕**
武汉市武昌区高辉副食店,高*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昌市监处罚〔2024〕185号
经查,当事人武汉市武昌区高辉副食店(高辉)为个体工商户,主要从事烟、酒、饮料等预包装食品及日用百货销售。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从上门推销者手中购进2瓶洋河天之蓝白酒(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318),购进价格为300元/瓶,购进后以350元/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2023年8月4日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两瓶洋河天之蓝白酒与该公司产品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生产工艺及特征不符,非该公司生产,也未授权生产,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2023年8月4日当事人收到鉴定结果告知书(昌市监检鉴结〔2023〕08-3号),对鉴定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鉴。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上述2瓶天之蓝白酒时未留存购买凭证,也未留存推销者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当事人也无销售记录。 还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6月30日、7月17日向投诉举报人销售45度二十年陈酿白云边白酒2箱[每箱6瓶,净含量/规格3L(500ml×6)]、52度天之蓝白酒2箱[每箱6瓶,毛重10.5kg(480ml×6)],销售价格分别为白云边白酒1900元/箱、天之蓝白酒2100元/箱,合计收款8000元。2023年8月24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投诉举报人与当事人关于上述2箱白云边白酒和2箱天之蓝白酒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的民事诉讼,2023年11月16日当事人与投诉举报人达成和解,武昌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3)鄂0106民初12771号]准许投诉举报人撤诉。双方和解后,投诉举报人销毁了上述白酒,销毁前上述白酒未进行鉴定。 综上,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店内待售的2瓶洋河天之蓝白酒,其货值金额为7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10500元;2.没收洋河天之蓝白酒2瓶(52%vol,480ml,生产日期20220318)。
10500.00元
武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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