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市鲜沛水产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向小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801MA7G1MC81T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恩施市华硒批发市场一期22栋1号门面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151号
当事人在销售的梭子蟹均使用所料带进行捆绑销售,构成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现查明,本局接投诉举报后到你店开展检查,发现店内销售有捆绑橡胶带的梭子蟹。上述梭子蟹是从渝北区邓光头海产品经营部购进时就有橡胶带对梭子蟹进行捆绑,2025年12月19日购进梭子蟹20.9斤,单价60元/斤,金额1254元;2025年12月24日购进40斤,单价63元/斤,金额2520元。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待销售的梭子蟹进行了随机称重了三只梭子蟹,1号梭子蟹称重0.44kg,去橡胶带称重0.3kg,橡胶带称重0.15kg; 2号梭子蟹称重0.37kg,去橡胶带称重0.22kg,橡胶带称重0.15kg;3号梭子蟹称重0.39kg,去橡胶带称重0.23kg,橡胶称重0.15kg。证实消费者的实际结算计量值与梭子蟹的实际量值负偏差为0.15kg,不符合《零售商品称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规定的高于100元/1kg,在500g以下的食品负偏差是1g之规定。
另查明,2025年12月20日至2026年1月6日你店销售上述梭子蟹时都是和橡胶带一起称重,共计销售27.49kg,销售平均单价173.20元/kg,销售金额4761.35元。本局认为,你店销售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行为,违反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的规定,构成销售零售商品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的违法行为,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当事人适用减轻处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3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2
恩施市监处罚〔2026〕85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托一个运货的司机在荆州市场上给其代购回来一台型号为TCS-150的电子秤,无购买凭证,该型号的电子秤经测试具有作弊程序。当事人店内负责人自述作弊程序在涉案电子秤购买时已安装好,当事人自身未对电子秤做其他改装。该型号的秤的制造单位为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出厂编号71506169213。
2026年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恩施州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526000030-011),检定结果:一、该秤有铭牌信息,有铅封;二、该秤具有欺骗性使用特征的组合按键,其操作程序如下:1、开机,按[2511],再按[去皮]即进入作弊程序;2、但该秤在检定时,发现作弊程序没有改变称量结果,按[单价1]、[单价2]、[单价3]等键并没有改变称量结果,5kg标称质量砝码在不同单价键显示都为5kg,但该秤存在作弊程序,可以通过进入作弊程序设置不同的称重结果,程序如下:3、[12121]+[去皮]进入查看作弊密码程序,在按两次[去皮]即进入作弊程序改变重量的设置步骤,电子秤重量显示“d”,单价显示“1”,金额显示“100”,“d1”即为设置程序里面的单价1,“100”即为100%的称重显示,按去皮进入“d2”、“d3”、“d4”......“d13”的称重设置界面;4、经研究,该秤设置程序“d1”对应面板按键[单价2],“d2”对应面板按键[单价1](“a3”对[单价4]、“d4”对[单价3]、“d5”对[单价6]、“d6”对[单价5]、“d7、d8、d9、d10、d11、d12”无面板对应按键、“d13”对[动态]);5、“100”为100%的称量结果显示,可通过按键输入更改,如将“d1”的100改为110,我们即可使秤在进入作弊程序后,按[单价2]使5kg标称质量砝码显示重量为5.50kg,假如将“100”改为“90”,5kg标称质量砝码显示重量为4.50kg;6、关机重启或按[储存]只能结束作弊程序,无法消除作弊程序。7、结论:该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技术要求,判定这台秤为不合格电子秤。
因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销售记录中无法区分使用作弊功能电子秤收取的费用,故对以往的销售情况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型号TCS-150(浙江万衡工贸有限公司,出厂编号71506169213)的电子秤1台;
2、罚款1500.00元。
15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