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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县乐购商行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聂达娥注册资本:0.0001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611025MA70TQHX7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桂花路3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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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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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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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烟处﹝2023﹞第19号
2023年9月1日16时20分至2023年9月1日17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陕西省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镇城社区桂花路例行市场检查,当检查到聂达娥经营的镇安县乐购商行时,经当事人聂达娥同意并陪同下进入其经营场所依法实施检查,经查该店已取得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611025101217,持证人:聂达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门右侧烟柜下方发现了中华(软)3条,冬虫夏草(双中支)3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1条,贵烟(福中支)2条,好猫(吉祥)26条,共计5个品种35条卷烟,总价值11300.0(壹万壹仟叁佰元)。上述卷烟码段均已损毁,询问当事人得知上述卷烟在其他商店购买所得,购买时码段已损毁,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进货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电话上报领导批准,将上述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将镇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镇烟存通字〔2023〕第B45号)送达当事人聂达娥。现查明:当事人聂达娥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聂达娥由于自己店中卷烟配送量较少不够销售,遂在周边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文件规定,当事人违法进货总额计为:11300.0(壹万壹仟叁佰)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本案的固定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1.《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案发现场检查情况;2.《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3.《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具体情况;4.损毁码段卷烟证明该卷烟非本店卷烟;5.身份证照片复制提取件证明当事人身份;6.工商营业执照照片复制提取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7.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复制提取件证明当事人属于卷烟合法经营户;8.《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证明涉案卷烟价格;9.案发现场以及涉案卷烟照片复制提取件证明涉案的违法物品。上述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其形式、内容均合法有效。当事人对本局收集的证据未提出异议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以上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本案调查终结,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300.00元10%的罚款,罚款计为11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130.00元
镇安县烟草专卖局
2023-09-0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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