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庆飞 | 注册资本:76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30435667720348D | 所属地区:河北省 |
| 企业地址:曲周县现代新型产业园区(南环路东段路北)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9
(2025)冀0403民初1944号
承揽合同纠纷
河北楚字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2
2025-02-21
(2024)冀0435民初2973号
加工合同纠纷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周**
曲周县人民法院
3
2025-02-14
(2024)冀0435民初16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苏**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曲周县人民法院
4
2024-12-13
(2024)冀0435民初1674号
租赁合同纠纷
苏**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曲周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12-15
(2016)浙0604民初4352号
定作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2
2016-08-14
定作合同纠纷
上虞市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2-16
2021-12-20
(2021)最高法民申7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邯郸市福莱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2-16
2021-12-20
(2021)最高法民申764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邯郸市福莱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1-12-31
2021-03-31
(2021)冀民终5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家开发银行、曲周县鑫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205085640.97元
民事案件
4
2020-12-09
2020-08-14
(2019)冀01民初96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国家开发银行与曲周县鑫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曲周县鑫桥创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4014776.32元
民事案件
5
2020-08-21
2020-04-20
(2019)冀04民初143号
借款合同纠纷
北京中京合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邯郸市金日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858969.63元
民事案件
6
2019-12-13
2019-08-07
(2019)冀01知民初31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河北鹏达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黄金海岸建忠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10-11
2018-12-24
(2018)冀0435执355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技术产业园区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9-05-30
2019-05-16
(2019)冀0435执恢87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技术产业园区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8-12-27
2018-12-24
(2018)冀0435执355号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天津技术产业园区远东制冷设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10
2016-11-16
2016-11-16
(2016)浙0604民初4352号
定作合同纠纷
绍兴市上虞五叶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与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冀市监邯处﹝2024﹞13043524000273号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麦粉在2024年4月28日罗灿磊投诉公司在抖音平台销售“石磨精粉”产品标注虚假内容,产品执行标准并没有划分“质量等级”但是其产品上标注“质量等级为标准粉”,执法人员就公司生产销售这款产品标签存在瑕疵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5月6日对公司标签进行再次检查,公司已印制正确的标签。2024年8月15日,再次接到罗灿磊就同样问题的投诉。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的小麦粉标签存在瑕疵,当事人至罗灿磊再次投诉仍未进行改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2
曲市监处罚﹝2023﹞07-279号
河北政麟食品有限公司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3年9月1日再次现场检查时,发现公司仍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曲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