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良庆区玉达百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章晓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108MA5P7CWJ9G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龙佑街2号云星钱隆首府D2地块1号楼一层105号办公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良市监处罚〔2023〕226号
经查明,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份购进卷烟,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龙佑街2号云星乾隆首付D2地块1号楼一层105号办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向顾客销售卷烟,直至2023年5月26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并查扣36个品种的卷烟共合计70条,案值18523元。2023年5月29日,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将上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案件移交本局,由本局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委托人证实购进上述卷烟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建有卷烟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明, 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份购进卷烟,在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龙佑街2号云星乾隆首付D2地块1号楼一层105号办公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业务,向顾客销售卷烟,直至2023年5月26日因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被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检查发现并查扣36个品种的卷烟共合计70条,案值18523元。2023年5月29日,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将上述涉嫌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的案件移交本局,由本局立案查处。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受委托人证实购进上述卷烟并且在未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顾客销售的事实。当事人未建有卷烟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由当事人和受委托人提供并核实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已经受委托人核实的《南宁市良庆区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良烟移【2023】第066号》中与当事人有直接关联的案件移交证据材料,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良庆所办公室对受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
3. 受委托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受委托人提供的陈述书。
5.南良市监处罚〔2022〕133号处罚决定书。
2023年6月29日,本局按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良市监罚告(2023)2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上述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于2022年6月24日无证销售烟草制品已被我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五条 第一款第(四)项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陆佰圆整(¥7600),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南宁市良庆区财政局非税收缴专用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依法直接向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600.00元
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