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喻志华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102677703533K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昆仑大道5号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33栋5楼5-1、5-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3-01
(2022)桂0103民初26403号
合同纠纷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与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
2023-02-28
(2022)桂0103民初26403号
合同纠纷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与石餐饮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7
(2022)桂01民终4080号
劳动争议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5-06
(2022)桂01民终4080号
劳动争议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1-19
(2021)桂0102民初12846号
劳动争议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朱**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6
2021-10-29
(2021)桂0102民初8966号
合同纠纷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广西世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7
2020-07-03
(2020)桂0102民初3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西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27
2021-02-24
(2021)桂0102执805号
服务合同纠纷
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广西常来常往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520000.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8-09
2020-12-08
(2020)桂01民终662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常来常往商贸有限公司、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57859.30元
民事案件
3
2020-12-09
2020-11-05
(2020)桂0102执36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
广西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000.00元
执行案件
4
2020-11-18
2020-07-23
(2020)桂0102执1947号
侵权责任纠纷
韦*、青**、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0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10-30
2020-08-13
(2020)桂0102民初304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西天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6117.00元
民事案件
6
2020-06-28
2020-02-12
(2019)桂0102民初81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广西森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南兴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6号
现查明 2025年12月31日,我局监督员对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的大嘉汇东盟国际商贸港1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区域存在以下消防安全隐患:1、商铺堆放货物遮挡室内消火栓;2、1 栋第3、5、6 号商铺圈占室内消火栓; 3、地下仓库区域部分乙级防火门损坏;4、地下仓库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缺失导致系统无法使用;5、地下仓库区域共12 台排烟风机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机缺失无法连锁启动,其中8-9 仓库对面一台排烟风机不能手动启动;6、地下仓库区域部分疏散指示标志损坏。第1-2条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之规定。第3-6条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 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编号:〔2025〕第1297号)、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8条,属于轻微违法情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依据国家消防救援局印发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第4条,属于一般违法情节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南宁永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整;以上处罚合并执行,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合计叁万柒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32000.00元
南宁市兴宁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6-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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