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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兴磊石材经营部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章圣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383MAC1UGUT5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章良村247号一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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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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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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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港应急罚决〔2023〕第000096号
2023年9月23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在龙港市世纪大道辅道(碧桂园君悦嘉里前)发现放置17瓶氧气瓶(规格为45L/瓶)、5瓶煤气罐(规格为145L/瓶),以及2名作业人员使用氧气瓶和煤气罐进行作业,现场未对氧气瓶做防倾倒等安全措施;经确认,该批氧气瓶和煤气罐属于龙港市兴磊石材经营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开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前将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我局执法人员下达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清单,并将所有氧气瓶转移至文成县瑞康气体有限公司符合安全条件的仓库内;2023年10月8日,经我局复核,当事人已完成整改。对当事人涉嫌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2023年11月16日,经我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整(¥13,000.00)
13000.00元
龙港市应急管理局
2024-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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