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飘美的空间化妆品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31MA19MG0Y93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拜泉县拜泉镇北一道街路东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拜市监处罚[2023]34号
经查:拜泉县飘美的空间化妆品超市于2023年1月6日从哈尔滨芳菲色彩驿站购进的由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诗裴丝免洗空气感蓬松喷雾(清甜柚香)5瓶,净含量150ml,进价26元/支,售价31.5元/支,有效期至20251119。2023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来到拜泉县飘美的空间化妆品超市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由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诗裴丝免洗空气感蓬松喷雾(清甜柚香)使用方法介绍中存在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拜市监责改[2023]A420号)。2023年4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来到该店,发现该店销售的由广州融汇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诗裴丝免洗空气感蓬松喷雾(清甜柚香)使用方法介绍中仍然存在化妆品标签不清晰难以辨认、识读的情况。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售出上述商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4.化妆品进货票据复印件1份,证明涉案化妆品的进货数量、进货价格;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符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罚款0.1万元#
1000.00元
拜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