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源汇区王洛猪蹄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吕颜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02MA9JY0TM0Q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街道五一路与柳江路交叉口北50米路西1314号门面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源处字〔2024〕05-014号
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
漯河市源汇区王洛猪蹄店违反《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未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该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小作坊、小经营店应当留存进货票据凭证。进货相关票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保存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进货信息或者食品批发信息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截止调查结束未对社会造成危害及负面影响,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后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认定违法行为一般。经我局研究决定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源汇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