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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先得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3662508719W所属地区:辽宁省
企业地址: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朝阳工业园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04
(2024)辽0102执恢15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关**,刘**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2
2024-07-11
(2024)辽0123民初1505号
劳务合同纠纷
付**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关**,刘**
康平县人民法院
3
2024-06-11
(2024)辽0123民诉前调1095号
劳务合同纠纷
刘**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关**
康平县人民法院
4
2024-03-20
(2024)辽0123民初3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回**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
康平县人民法院
5
2022-03-14
(2022)辽0123民诉前调406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
康平县人民法院
6
2022-03-14
(2022)辽0123民初8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赵**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
康平县人民法院
7
2021-06-24
(2021)辽0123民诉前调157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恒兴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
康平县人民法院
8
2020-12-08
(2020)辽0123民初29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
姚*
康平县人民法院
9
2020-11-19
(2020)辽0123民初293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刘**,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
康平县人民法院
10
2020-11-09
(2020)内0429民初4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皇***
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
宁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10-10
2024-09-05
(2024)辽0102执恢158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06-23
2024-04-25
(2024)辽0123民初329号
民间借贷纠纷
回**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0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2-10-12
2022-10-10
(2022)辽0123执60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赵春玲与刘先得、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1-08-13
2021-07-28
(2021)辽0123执7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沈阳某某塑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1-06-29
2021-06-04
(2021)辽0123民初22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恒兴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6-18
2021-05-13
(2020)辽0102民初132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282298.28元
民事案件
7
2021-04-26
2021-04-25
(2021)辽0123执440号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
王**、沈阳某某塑编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21-03-26
2021-03-24
(2021)辽0102执1482号
证券纠纷案件执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21-03-25
2020-12-21
(2020)辽0123民初18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沈阳恒兴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01-25
2020-11-09
(2020)内0429民初403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黄甫玉阁与沈阳绿环塑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康市监处罚〔2026〕283号
沈阳威高商贸中心等300户当事人自成立后,2023、2024年度均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同时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走访查证、电话联系、邮件通知,最终认定以下事实:我局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存在“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情形的相关证据,当事人没有提供。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
0.00元
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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