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平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9005MA4D4WPF7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潜江市园林街道办事处紫月东路3号四季友农贸市场2栋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潜江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办案人员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9月21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潜江市四季友农贸市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2023年1月15日,当事人在荆州市沙市区某农贸市场内以12元/袋的价格,购进了5袋“鸿翔虫草花”进行销售,上述食品外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日期。2023年1月20日,当事人将购买的上述5袋“鸿翔虫草花”以1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了潜江七喜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部。
截止案发,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问题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5元。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主动将销售的5袋“鸿翔虫草花”全部退款召回并予以销毁。
本局认为,食品通常只在一定期限内才能保持相应的营养水平和卫生标准,超过这一期限,就易发生变质,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容易引起中毒或者其他疾病,因此法律明确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第(一)项“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且当事人案发后对已销售的问题食品予以召回并销毁,积极改正了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潜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