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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文彦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506213158303756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广西上思县思阳镇体育路体育场东面的商厦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4-19
(2023)桂0603民初75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
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8-05
买卖合同
南宁熙利来贸易有限公司,南宁百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熙利来贸易有限公司
、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各三份
上思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1
2023-05-04
(2023)桂0603民初759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原告酷图时代文化艺术产业(葫芦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8-07-23
2017-08-24
(2017)桂0621执223号
运输合同纠纷
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9160.00元
执行案件
3
2018-07-23
2017-08-24
(2017)桂0621执223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399160.00元
执行案件
4
2018-07-23
2017-08-31
(2017)桂0621执223号之二
运输合同纠纷
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熊**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16-12-28
2016-12-28
(2016)桂0621民初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宁百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上思县顺友家电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9086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防市监处罚〔2023〕239号
1.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2.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肆元整(¥64.00); 3.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壹万零陆拾肆元整(¥10064.00)。
10000.00元
防城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0
2
上思消行罚决字﹝2023﹞第0034号
现查明 2023 年10 月08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务服便民热线群众举报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体育东路的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 年 11 月 23 日, 我大队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体育东路的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且逾期未改的;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修订版)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2023 年10 月08日,我大队监督执法人员接到12345政务服便民热线群众举报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体育东路的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核查,发现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2023 年 11 月 23 日, 我大队对位于上思县思阳镇体育东路的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且逾期未改的;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3修订版)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上思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3-10-30
3
上市监不罚〔2023〕126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责令人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4
上市监不罚〔2023〕125号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有关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本局决定责令人上思县盛万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0.00元
上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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