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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青阳坤格鞋服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瑞昆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582MA316MD683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晋江市青阳青华西区32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晋市监处罚[2024]01-062号
经查实,在当事人货架上查到标有“ ”字图案的10双鞋子,标价30元/双,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合法来源手续及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N”系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在我国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5942394号,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运动鞋,查获标有“ ”字图案的鞋子10双经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证明:上述查获产品均系侵害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述查获标有“ ”字图案的10双鞋子是当事人向上门推销的业务员以现金200元结算方式采购的,售价30元/双,至被查获时还未销售出上述商标侵权商品,综上本案违法经营额为300元。 当事人未能提供该推销业务员的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无法联系到推销业务员,故无法作进一步调查。 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适用《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根据《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SB-3从轻情节予于量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标有“ ”图样的鞋子10双; 3、处以罚款1000元。
警告|罚款(1000元)|没收非法财物(0元)
1000.00元
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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