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彩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54000009577354XF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西藏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9号拉萨香格里拉大酒店商务中心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6-16
(2020)京73行初4146号
其他
香格里拉国际饭店管理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5﹞24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3年年度报告;于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4年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和经当事人合法授权的事实; 3.当事人授权的受委托人雷家兴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及202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未公示和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的事实; 4.当事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经营异常的页面截屏(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间:2024年7月5日及2025年7月10日)及补报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页面截屏(补报时间2025年11月4日),证明其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和报送2023年度、2024年度报告而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处以人民币9999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送审核机构审核。
9999.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1-07-1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