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吴齐土中西医诊所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齐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31127MA28JHG85K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鹤溪街道钟楼路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丽税二稽罚〔2025〕20号
违法事实如下: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罚款648425.49元
648425.49元
丽水市税务局
2025-07-04
2
景市监处罚〔2024〕65号
2024年6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一楼药房检查时发现药柜上陈列有过期药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
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之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被扣押的劣药;2、处以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7
3
景卫传罚〔2023〕17号
医疗卫生机构未执行国家有关的[____](1、规范;2、标准;3、规定);
对景宁吴齐土中西医诊所予以如下处罚:
罚款金额:3000元;
3000.00元
景宁畲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
2023-09-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