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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正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624MA29B1W728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4〕187号
2024年6月18日,被处罚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销售的妃子笑荔枝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改正;2.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12
2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36号
2024年3月26日11时0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限改通字〔2024〕第001036号),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3月26日12时前改正。2024年5月15日20时4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在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塑料框长约0.5米,宽约0.3米,塑料框面积约0.15平方米;1个圆形塑料框直径0.8米,面积约0.5平方米,共占用面积0.65平方米。
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10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06-28
3
新市监处罚〔2024〕51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从金华市金东区**蔬果经营部购进草莓5kg,进价30元/kg,付款150元。2023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上述批次草莓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编号为202318148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批次草莓经抽样检验,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项目:烯酰吗啉,mg/kg;标准指标:≤0.05;实测值:0.0839;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T 20769-2008),检验结论不合格。2023年12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批次草莓的库存。至案发,上述批次草莓售出1.85kg,售价60元/kg,抽样数量3.15kg,抽样单价60元/kg,货值金额共计300元,违法所得150元。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对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0.00元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4
4
新昌综执罚决字〔2023〕第001332号
2023年9月28日09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店外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新昌综执限改通字〔2023〕第001332号),责令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10时00分前改正。2023年10月20日10时24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经现场勘查,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0日08时30分左右开始将水果筐装的桔子、苹果、人参果等水果摆放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店外经营,摆放了三处。第一处长约1.6米,宽约1米,面积约为1.6平方米;第二处长约1.2米,宽约0.6米,面积约为0.72平方米;第三处长约0.4米,宽约0.4米,面积约为0.16平方米。三处面积合计约为2.48平方米。
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10.00元
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11-02
5
新南明办罚决字〔2023〕第000257号
2023年7月24日9时45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向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发放垃圾分类相关宣传册,并对当事人进行宣传讲解垃圾分类投放相关事宜,告知当事人要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2023年7月27日10时07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绿航鲜果园在新昌县南明街道平川路19号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我单位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新南综执责改通字〔2023〕第000257号),责令其改正。经勘查,当事人店内设置了2个垃圾桶,另外也有把塑料水果筐当做垃圾桶来使用,其中1个塑料水果筐内存在塑料袋、水果包装纸和挑出品质不好的水果等混合投放的情况。
处以罚款210.00元(人民币贰佰壹拾元整)
210.00元
新昌县南明街道办事处
2023-08-09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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