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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魏正堂干果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魏正堂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5MA79ANJA86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华凌市场PF3-干果C区-7排-32及外扩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水市监处罚[2023]90号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魏正堂干果商行经营者魏正堂于2022年3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在其商行内现场查扣了4株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的雪莲。 经查:2023年6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魏正堂干果商行经营者魏正堂)进行询问,其表示:以上被公安部门查扣经鉴定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的4株雪莲,是2017年至2018年有人上门推销时购买的共购进10株,购买时价格是10至20元不等。无任何购进票据。在被公安查扣前已销售6株,销售价格为30至45元,共获利120元。其销售雪莲未取得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机构批准,也未办理了相关销售许可。因雪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是2021年9月8日起实施,在公安随案移送材料中未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6株雪莲具体销售时间,在我局询问时当事人其也未能提供具体销售时间,且当事人在购进销售雪莲时未建立购销台账,故当事人销售雪莲的行为无法确认是在2021年9月8日后实施,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2023年1月10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乌价认字【2023】50014号中称“本次价格认定委托的4株雪莲没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 水磨沟区华凌市场魏正堂干果商行经营者魏正堂于2022年3月24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水磨沟区分局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扣押的雪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食药环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为菊科风毛菊属雪莲,已于2021年9月8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当事人未经未取得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的机构批准,也未办理了相关销售许可出售雪莲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构成非法出售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雪莲)违法经营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2023年8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乌水市监罚告〔2023〕90号),告知本局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的意见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法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雪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二级是2021年9月8日起实施,在公安随案移送材料中未确认当事人已销售的6株雪莲具体销售时间,在我局询问时当事人其也未能提供具体销售时间,且当事人在购进销售雪莲时未建立购销台账,故当事人销售雪莲的行为无法确认是在2021年9月8日后实施,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乌鲁木齐市价格认证中心出2023年1月10日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乌价认字【2023】50014号中称“本次价格认定委托的4株雪莲没有合法的市场交易价格”,故无法计算货值金额。当事人无从轻、减轻或从重的违法情节,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雪莲)4株。
0.00元
水磨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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