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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柏丽丽水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倪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2MABPKN0F4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法脿社区农贸市场117-118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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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双处罚〔2025〕168号
2025年8月25日,双柏丽丽水果摊以3.00元/kg的价格从云南省楚雄市东兴水果批发市场购进食用农产品香蕉8kg,摆放在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法脿镇农贸市场销售,售价为6.00元/kg。2025年8月27日,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抽取双柏丽丽水果摊销售的上述食用农产品香蕉样品4.3kg送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检验,检测出上述食用农产品香蕉农药“吡虫啉”残留值为0.19mg/kg,超出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的≤0.05mg/Kg标准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定上述食用农产品香蕉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2025年9月26日案发时,双柏丽丽水果摊已售出上述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4.3kg(含售出抽检样品4.3kg),获违法所得25.80元。按销售价格计算,双柏丽丽水果摊涉案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货值金额为48.00元。
鉴于双柏丽丽水果摊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8kg、货值金额达48.00元,并售出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香蕉4.3kg(含售出抽检样品4.3kg),获违法所得25.80元,应当依法予以其行政处罚。但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可以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应当按照《云南省市场监管减轻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减轻行政处罚是指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者处罚幅度,包括在违法行为应当受到的一种或者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应并处时不并处,或者在法定最低罚款限值以下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定酌定处罚种类和其中的罚款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双柏丽丽水果摊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双柏丽丽水果摊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80元; 二、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
500.00元
双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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