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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宝励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姚海川注册资本: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402MAE5LXAG6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融鼎商厦B-105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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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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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烟处[2026]第12号
2026年01月02日 14时43分,嘉兴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浙江省嘉兴市市辖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建设街道融鼎商厦B-105室向现场负责人杨铖出示执法证并依法对该店实施检查,当场从该店经营场所内查获其用于销售的卷烟共计45.8条,其中:利群(软长嘴)12条、利群(长嘴)6条、利群(软红长嘴)4条、钻石(荷花)4条、白沙(软和天下)3条、贵烟(跨越)3条、芙蓉王(沁爽细支)3条、利群(阳光)2条、中华(软)2条、利群(休闲)2条、黄鹤楼(软1916)2条、爱喜(幻变)1.5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3条。现场检查时,被检查人姚海川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与被检查人是雇佣关系,现场没有找到见证人,现场负责人在场并配合执法检查。因无法提供有效购货证明,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卷烟无专门标志,涉嫌销售无标志的外国卷烟(销售出口倒流国产卷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卷烟我局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现场负责人对现场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行为不陈述和不申辩,不申请回避。并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嘉兴宝励商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26日从秀洲区的两家店铺处购入,共购进卷烟45.8条,其中:利群(软长嘴)12条,进价340元/条;利群(长嘴)6条,进价230元/条;利群(软红长嘴)4条,进价240元/条;钻石(荷花)4条,进价350元/条;白沙(软和天下)3条,进价850元/条;贵烟(跨越)3条,进价210元/条;芙蓉王(沁爽细支)3条,进价360元/条;利群(阳光)2条,进价430元/条;中华(软)2条,进价580元/条;利群(休闲)2条,进价740元/条;黄鹤楼(软1916)2条,进价880元/条;爱喜(幻变)1.5条,进价180元/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3条,进价330元/条。总进价18039.00元。所购卷烟均用于店内销售,至查获时,均尚未销售。经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查获的45.8条卷烟中:爱喜(幻变)1.5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3条为真品卷烟(无“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系无标志的外国卷烟,其余品种均系真品卷烟,鉴别检验损耗及留样共计1.5条,损耗:每个品种0.1条,留样:爱喜(幻变)、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各0.1条。鉴别检验结论已于2026年1月14日告知当事人嘉兴宝励商贸有限公司,其对鉴别检验结论无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国函 [2000] 13号)附件第二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卷烟进货总额17340元的8%的罚款,计人民币1387.20元,上缴国库;真品卷烟41.9条予以发还(鉴别检验损耗卷烟除外);鉴别检验损耗卷烟以转账形式返还;2、无标志外国卷烟2.8条(爱喜(幻变)1.5条、爱喜(幻变双葡萄酒味)1.3条),予以没收(没收卷烟含鉴别检验损耗卷烟)。
1387.20元
嘉兴市烟草专卖局
2026-03-1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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