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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都县吴成亮副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成亮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2732MAAM0XM99P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三都县普安镇重阳村巫昔二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三市监处罚[2023]0814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日用品予以扣押,并于2023年5月19日立案进行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日用品为1.“舒肤佳香皂”(净含量为125g/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106,售价为5元/盒,共6盒);2.“冷酸灵抗敏感牙膏”(净含量为130g/盒,限期使用日期为20210109,售价为3元/盒,共2盒);3.“立白除菌去渍洗衣粉”(净含量为450g/包,限期使用日期为20230309,售价为6元/包,共1包),货值金额共计42元。因当事人进、销上述日用品时未建立有相关台账,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所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检查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营超过保质期日用品的客观事实。 证据二、2023年5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的《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三市监强制﹝2023﹞-0807号)1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日用品予以扣押的事实。 证据三、2023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所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营超过保质期日用品的违法事实和相关详情。 证据四、2023年5月19日当事人提供的其本人的身份证和其店的《营业执照》图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其主体经营资质。
罚款0.0042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2.00元
黔南州三都水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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